天柱山

明天
后天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一部手机游潜山 一部手机游潜山
抖音 抖音
回到顶部
山东市场 山东市场
江苏市场 江苏市场
 湖北市场 湖北市场
上海市场 上海市场
 江西市场 江西市场
安徽市场 安徽市场
湖南市场 湖南市场
浙江市场 浙江市场
河南市场 河南市场
您所在位置: 最新资讯 >  公告通知 > 详情页
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签发时间:  2021-01-28 11:42     点击量:

微信截图_20210128112826.png

潜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烟花爆竹和香纸冥币禁放禁烧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和香纸冥币禁放禁烧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目标管理和平安潜山建设考核管理,依法取消城区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政执法管理。

市监、生态环境、民政、教育、住建、财政、交运、商务、卫健、科经、供销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梅城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工作,在本辖区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警示标志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城区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房屋奠基封顶等事宜,要提前上门宣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教育工作。

第八条  城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一)车轴寺大桥西桥头沿南外环路(318国道)到利民大桥北桥头,沿潜河到皖山路(含铁路沿线部分区域)经彭岭路、团结路(含卧龙小区)、莲花路、皖国东路到皖河,沿皖河到车轴寺大桥西桥头范围以内(含以上途经线路)

()天柱第一城封闭小区(含七仙女大酒店、天柱山学校)和火车站区域(合九铁路亿龙村涵洞165+648到合九铁路露营地涵洞164+647以南、亿龙村涵洞沿原殡仪馆西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东、露营地涵洞沿茶香园小区东侧外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西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或重新确定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九条  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国家机关;

()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军事设施保护区;

()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仓库、输油()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山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公墓、市殡仪馆;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应当在烟花爆竹和香纸冥币禁放禁烧的地点、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  在非禁止燃放区域,只能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在特定时间、地点、场所、除经许可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外,禁止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A级、B级烟花爆竹;

()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30MM(1.2)以上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上述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在禁止区域内禁止经营。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和焚烧香纸冥币,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诚信自律,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在许可地点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许可证等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禁止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焚烧,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对象、业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行为,不提前告知、不及时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潜政办〔2019〕9号)同时废止。


THE   END